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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调整2006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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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elder.com.cn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6-10-31 10:5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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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3月21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决定调整2006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2006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06年城市、城镇低保标准:不作调整,仍执行2005年的标准。即:城市1人户315元/人.月,2人户290元/人.月,3人户265元/人.月;城镇1人户285元/人.月,2人户260元/人.月,3人户235元/人.月。 (二)2006年农村低保标准:海沧区、集美区从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165元,同安区、翔安区从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45元。 以上标准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一)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 1、城镇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从350元/人.月调整为400元/人.月; 2、农村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从2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 3、农村无依无靠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从250元/人.月调整为350元/人.月; 4、革命“五老”人员遗孀定补标准:从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 (二)“40%精简退职人员”定补标准 1、城市“40%精简退职人员”定补标准:从350元/人.月调整为400元/人.月; 2、农村“40%精简退职人员”定补标准:从200元/人.月调整为250元/人.月。 (三)矽肺病人定补标准:从25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 以上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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