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国上下欢度国庆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在庆祝《老年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一并向全国人民致以节日的祝贺!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老年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此,中华民族这个古老的、有着五千年文明史和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国度诞生了第一部关于老年人群的专项法律。这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亿万老年人的一个福音,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体现出我们党和政府高瞻远瞩,总揽全局,从容应对老龄社会挑战的信心和勇气。
十年来,为保证《老年法》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两次召开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和政协多次对《老年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创造性地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构起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纠正侵害老年人利益的维权工作普遍深入地开展,老年人的各项基本权益依法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了1.47亿,到2014年将达到2亿,到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将超过4亿,2051年达到峰值4.37亿。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严峻形势,为老年维权工作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和严肃的挑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略,贯彻“以人为本”的最高价值准则,把党的执政理念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上准确定位,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挑战奠定了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和谐社会的共享者。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标,把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作为发展老龄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老年人和全体人民一道共奔小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各级政府、老龄工作部门、老龄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动《老年法》的修订完善,加快各项法规政策的配套建设步伐,使老年人权益维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老龄事业的发展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逐步建立广泛覆盖、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加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乡老年人的“养”和“医”的问题。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全社会为老服务的供给。各级政府要理顺发展思路,建立和实行公共财政政策,改革投资体制和建设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速度。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努力建设更多更好的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社区为老服务资源,增加为老服务供给,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老年维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进一步加大对老年法的宣贯力度,大力开展不同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尊老敬老的创建表彰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公德意识,形成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良好机制,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要做好家庭、邻里有关老年人的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力求防止和杜绝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为民造福的德政工程,也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以《老年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为契机,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高举老年维权的旗帜,努力做好老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来源:中国老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