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轻微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将不起诉(见本报昨日11版)。不起诉是否会纵容、滋生犯罪?不起诉标准如何掌握?昨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专访了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潘祥均。
而对于未成年人,我市检察院细化了12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见表)。
可以减少预防犯罪
“不起诉不会纵容犯罪,更不会滋生犯罪。”潘处长说,这五类不诉的情形都是微罪不诉,共同的特点就是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不大,这恰恰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潘处长称,高压打击犯罪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对于这些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有利于当事人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对立面,防止当事人破罐子破摔,进一步变坏,“不起诉”用的是大禹治水的疏导方法,减少和预防犯罪。
轻微罪是首要条件
“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最高检修改的《不起诉案件标准》明确了这一点,但在办理案件中,标准如何掌握呢?
潘处长称,首先看当事人所犯下的罪行是不是属于情节较轻,即可判3年以下的。
对于“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险不大”的评价,要通过承办人员诉前走访,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生活、人品、一惯表现、犯案动机、事情起因、经过、做案手段、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后,对当事人做出综合评价,再依此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不起诉”并非不管
潘处长强调,“不起诉”并非不管,如生活无着偶然盗窃不起诉,检察院不是不起诉就完事了,承办人员还要通过社区、学校、单位等相应的社会机制,进行回访,对当事人进行管理、帮教,甚至还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社会救济、帮助当事人工作,得到生活来源。
潘处长认为,“不起诉”的意义就在于,让当事人回归社会,给当事人在社会中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一些因犯罪属于不诉范围内的,单位不应开除公职或除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检察院可向其单位发出建议,从中协调,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1 16周岁—18周岁的人被胁迫、教唆参与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轻微的;
2 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的;
3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得到幼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
4 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少量钱财的;
5 犯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犯罪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追刑标准的,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或者挽回损失的;
6 14周岁—18周岁的人犯罪较轻,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7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较轻的;
8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致一人重伤的;
9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并表示谅解的;
10 使用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少量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贩卖少量毒品,情节轻微的;
12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未成年人12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从轻处理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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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