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网特约记者 樊华松)日前,广西肖某从忻城县乘客车到广西来宾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经乘务员的指点放在客车行李箱里,不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部分物品被人偷走,这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肖某上午9点上车时,她把随身携带的货物存放在客车乘管员指定的客车行里箱里。中午12时,客车到达来宾站,肖某下车,当乘务员打开行李箱让乘客提货时,肖某发现自己装有物品的3个编织袋少了一个,里面有水果、药类、身份证等,还有几百元钱。肖某向车站派出所报案,车站派出所叫她找运输公司和车主商量。但车主称,由于肖某没有交保管费,也没有办托运,所以车方不承担责任。肖某又找到客车所属的来宾市新联运输公司,公司答复同样是因肖某没有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只能出面帮她跟车主协商。
据新联运输公司的陈经理介绍,肖某携带物品乘车未购买行包票,即未办理行包托运手续,应属自理行包。按照有关规定,旅客在乘车途中,自理行包或携带物品丢失、损坏的,均由旅客自己承担责任。肖某属于这种情况,公司不承担责任。
运输公司此说有理,根据交通部关于《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55条规定: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旅客按此规定购买了运输行包票,办理了行包托运手续,即可认定为旅客与承运人附带订立了行包运输合同,承运人就负有保障运输行包安全的义务。若行包途中被丢失、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老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