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四川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一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刘某作出予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干群无不拍手称快!同时,也体现了该院岩峰法庭在效能建设活动中迸发出的严肃执法、严格执法的激情,群众都夸其效率高,办事能力强!
6月4日,渠县人民法院岩峰法庭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无视法庭纪律,在法庭大肆威胁原告杨某,扬言要取其人头。因法官具有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责任,庭长郑渠浪闻讯前来制止,刘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对庭长侮辱、谩骂,声称他的行为不违法,法院把他没办法。致使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下午,刘某到庭时再次对原告及其亲友侮辱、谩骂、威胁。执庭法警制止时,又公然侮辱、谩骂法警,他将打火机引燃摔爆,用脚踢法警和庭长,并用口咬伤法院干警,行为异常嚣张,导致法庭秩序一片混乱,诉讼活动因此再次中断,为严肃庭审秩序,该院遂作出对刘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据悉,这是渠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渠县人民法院岩峰法庭以刘某妨害民事诉讼被拘留、罚款为契机带领干警,向群众宣传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让群众知道了哄闹法庭、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消除群众对岩峰法庭以往不敢执法、不敢碰硬的软工作作风认识,树立了人民法院违法必究的公正执法形象。
(来源:记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