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独生子女夫妇养老补助制度。
日前,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城镇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调查,为制度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准确依据。
这次调查的城镇年老独生子女父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城镇(包括市级批准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园区);
(二)属于山东省城镇居民户口;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47年1月1日以前出生、1947年出生、1948年出生、1949年出生、1950年出生、1951年出生,1 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四)持有独生子女证或足以证明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据;
(五)关系在各类企业和自谋职业、失业、无业等社会人员,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这次调查的内容为:
(一)城镇符合上述条件,除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独生子女父母人数;
(二)按照现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30%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落实情况(包括应落实人数和未落实人数);
(三)各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数额。
这次调查主要依托各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的调查主要依靠被调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由其提供被调查人员的信息; 对自谋职业、失业、无业等社会人员的调查主要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与驻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物业管理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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